2024年降低剖宫产率管理规定
2024年降低剖宫产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的妇幼保健水平,降低剖宫产率,促进自然分娩,保障妇女和胎儿的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妇产科医疗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 降低剖宫产率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降低剖宫产率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符合我国国情和卫生条件的剖宫产率,减少无明确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第四条 降低剖宫产率的原则是:科学合理、稳步可行、公开透明、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推动实施剖宫产准入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剖宫产率相关信息。
第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通过培训和技术创新提高医务人员的自然分娩技能和意识。
第七条 对于高风险孕妇和其他存在明确医学指征的孕妇,应当积极选择剖宫产手术。
第八条 对剖宫产率较高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提升其自然分娩率。
第九条 对于无明确医学指征的剖宫产,应当及时纠正,重视评估和改进自然分娩技术。
第十条 所有妇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供科学、安全的分娩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剖宫产率考核和奖惩机制,对于剖宫产率高于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警示和处罚;对于自然分娩率较高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剖宫产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第十二条 剖宫产的适应症包括:胎儿宫内窘迫、胎位异常、胎盘早剥、胎盘植入异常、骨盆狭窄、盆腔肿瘤等情况。
第十三条 剖宫产的禁忌症包括:胎儿异常、产妇重度贫血、出血疾病、系统性疾病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医生应当根据孕妇和胎儿的情况,判断是否有适应症或禁忌症,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四章 降低剖宫产率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分娩技术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自然分娩意识和技术。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推行多学科会诊制度,加强孕妇和胎儿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剖宫产的选择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纪录系统,记录孕妇和胎儿的相关信息,确保医学决策的科学性和连续性。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妇和家属的宣教,提高他们的自然分娩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剖宫产的原因和比例,开展质量改进工作,减少无明确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剖宫产率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剖宫产率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剖宫产率较高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措施降低剖宫产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妇产科医疗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致使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举例说明:
例1:某市一家医疗机构剖宫产率一直维持在40%以上,高出全市平均剖宫产率的10个百分点。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督促和指导,并要求其制定具体的降低剖宫产率的措施。经过一年的努力,该医疗机构成功降低剖宫产率至30%。
例2:一位孕妇在某医疗机构中选择剖宫产,经过检查发现孕妇没有明确的医学指征,医生向其解释了自然分娩的优势和可能的风险。在医生的建议下,孕妇改变了原先的选择,最终顺利进行了自然分娩,双方母婴平安。
例3: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降低剖宫产率的推广活动,向全县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宣传和培训。在该县的努力下,剖宫产率从一开始的45%下降至35%,极大地提高了自然分娩的比例。
例4:一家妇幼保健机构通过建立孕妇健康档案系统,定期对孕妇进行健康评估和随访,并提供相关的宣教服务。通过这些措施,该机构成功提高了孕妇和家属的自然分娩意识,剖宫产率明显下降。
以上例子说明了通过各种措施和方法,如宣教、培训、档案管理等,可以有效地降低剖宫产率,促进自然分娩,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这些措施不仅对提高我国的妇幼保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科学、合理、安全的医疗服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