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学校结核病,维护师生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相应方案。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生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发现、报告和隔离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疑似病例。第二章 结核病的防控措施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以发现结核病疑似病例。第七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医生或护士,负责学校师生的健康监测。第八条 学校搭建学生健康教育平台,普及结核病的知识,向师生传授预防方法。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结核病的防控培训,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防控能力。第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类体育活动的结核病预防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的发现、报告和隔离制度,及时追踪学生健康状况。第三章 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拨专项经费,保障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队伍,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结核病防控工作予以相关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结核病的监测与评估,对学校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的管理制度,保护师生隐私权。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结核病的防控工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积极履行结核病的防控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为由歧视学生,应保障所有师生的健康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发现疑似病例应当及时报告并隔离,如有瞒报、延误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从实施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所有。总之,结核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于学校的师生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威胁。因此,学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师生健康。这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保障学生成长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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