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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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单位内部生产经营子公司、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各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风险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如下:
(一)依法设立: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行使法定职责。
(二)层级分明:设置适当的层级,形成上下级相对、互相关联的组织机构。
(三)职责明确: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相符。
(四)齐抓共管:上下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之间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包括以下几个层级:
(一)总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在总部,负责总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在各生产车间或科室,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设立在总部和各分公司,负责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总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四)协调各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五)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六)协助总公司进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落实总部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和落实,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六)协助总部进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落实总部和分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四)负责本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和落实,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五)对本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全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问题,并接受上级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明确和落实。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下属工作做出优秀贡献的成员应给予嘉奖和奖励,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成员参与事故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文件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本文件所称单位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单位内部生产经营子公司、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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