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住户和相关机构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共”原则,积极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率。例如,维修班组应成立,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安全巡查组应组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绿化养护组应设立,负责小区绿化植被的养护等。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同时,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业主和住户公示物业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式,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推动物业管理中与业主的交流和协商,提高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第三章 业 主 权 益
第九条 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处置物业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业主的物业权益。
第十条 业主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等。
第十一条 业主有权参加小区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建议和决策权。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申诉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申诉请求。
第四章 社 区 秩 序
第十四条 住户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
第十五条 住户不得在小区内乱贴乱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住户不得在小区内发生影响邻里和谐的吵闹和打架斗殴行为。
第十七条 住户不得在小区内非法经营、制作、存储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第十八条 住户应自觉遵守小区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动火或违规使用安全设备。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备。
第五章 争 端 解 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处理机制,及时调处纠纷。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住户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双方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与住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情况:
(一)未依法注册或未按照规定更新相关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损害业主权益的;
(三)未按照公示的物业费用计算方法收取物业管理费或乱收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小区安全防范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的;
(二)私拉乱接水、电、气等行为的;
(三)在小区内进行违法经营的;
(四)在小区内扰乱社区秩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本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定期评估,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居民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的公示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了解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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