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金使用管理、基金结算管理、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一节 基金使用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基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基金使用应合理、节约,不得浪费。
(三)效益性原则:基金使用应注重效益,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公平性原则:基金使用应公平对待所有参保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 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障费用。
第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不得用于以下范围:
(一)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三)已纳入其他社会保障范围的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范围的费用。
第三节 基金使用流程
第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员就诊时,医疗机构应核实其医疗保障资格。
(二)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医疗保障政策,合理开具处方和进行检查。
(三)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基金支付。
(四)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基金支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五)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并确保费用的真实、准确。
第四节 基金使用监管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管。
第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核。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基金结算管理
第一节 结算原则
第十三条 基金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基金结算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准确性原则:基金结算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
(三)完整性原则:基金结算应涵盖所有基金使用单位。
(四)安全性原则:基金结算应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节 结算流程
第十四条 基金结算流程如下:
(一)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基金结算申请。
(二)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三)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四)医疗机构收到基金支付后,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节 结算监管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结算过程的监管。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结算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单位应当定期对结算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单位应当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
第一节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基金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对基金使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
(四)对基金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基金。
(二)虚报冒领、套取基金。
(三)截留、挪用基金。
(四)其他违反基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基金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或取消基金使用资格。
(三)追回违规使用的基金。
(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共计2000余字,内容丰富,涵盖了基金使用管理、基金结算管理、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等方面,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运行。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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