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安全生产任务,明确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 本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五)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九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条 本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流程、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三)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四)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第十八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购置安全生产设备等。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减轻事故对单位和社会的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及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为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共计2000余字。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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