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遵循安全、环保、高效、节能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维护、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监管,协调解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排除故障,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三)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三、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
(二)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环保、高效、节能;
(三)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质量,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抗灾能力。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施工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实施施工;
(六)工程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城市排水设施维护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实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
(四)具有与维护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工具及检测手段。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任务;
(二)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三)及时排除城市排水设施故障,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四)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疏通,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畅通;
(六)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绿化、美化,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环境质量。
五、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三)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四)城市排水设施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城市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二)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二)制定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计划,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的监管,确保维护质量;
(四)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管理责任;
(二)制定城市排水设施运行计划,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及时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四)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理制定城市排水设施费用征收标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三)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推广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效率;
(四)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
六、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液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费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污染或者运行障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字数:24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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