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等各类学生的退学退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退学退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退学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
1. 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无法继续学习的;
2. 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 自愿申请退学的;
4. 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学的情形。
第五条 学生退学程序:
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3. 教务处审批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4. 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5.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至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退费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退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 学费: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退还剩余学费;
2. 住宿费: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退还剩余住宿费;
3. 书费:按照实际购买的书本数量及价格,退还剩余书费;
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剩余费用。
第七条 学生退费程序:
1.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凭退学决定书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2. 财务处根据退费标准,计算应退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款项划拨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学生收到退费款项后,应签字确认。
四、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的,可以申请缓退。缓退程序如下:
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3. 教务处审批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缓退手续;
4. 学院办理缓退手续,并将缓退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5. 学生在缓退期限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退费:
1. 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 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
3. 学校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费的情形。
五、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退学退费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退学退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退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学生退学退费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下为详细内容,以满足2000字以上的要求:
一、退学条件及程序的详细内容
1. 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每学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如发现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学校将给予学生警示,并要求学生进行补考。如学生补考后成绩仍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学校将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2. 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3.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学的,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4. 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开除学籍;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
二、退费标准及程序的详细内容
1. 学费:学生退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计算剩余学费。例如,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为2个月,学期为4个月,则退还剩余学费的50%。
2. 住宿费:学生退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计算剩余住宿费。例如,学生实际住宿时间为2个月,学期为4个月,则退还剩余住宿费的50%。
3. 书费:学生退学后,学校将根据实际购买的书本数量及价格,计算剩余书费。学生需提交购买书目的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 其他费用:学生退学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剩余费用。例如,学生已缴纳的保险费、实验费等。
三、特殊情况处理的详细内容
1.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的,可以申请缓退。缓退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2. 学生在缓退期限内,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如学生在缓退期限内未能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学校将视为学生自愿放弃退费权益。
3. 学生在缓退期限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的,退费标准及程序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与责任的详细内容
1.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退学退费工作的监督机制,通过教务处、财务处、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退学退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失职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对涉及贪污、挪用、私分退费款项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学生对学校退学退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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