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缴纳的,用于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的资金。
第二章 保证金缴纳与管理
第五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一)住宅物业: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
(二)非住宅物业:物业服务费总额的3%。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保证金一次性缴纳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缴纳保证金后,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证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改正,仍不改正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用途,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养护公共部位、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动用保证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动用保证金;
(三)同意动用保证金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保证金划转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保证金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退还与监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申请退还保证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保证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退还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保证金退还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保证金退还前,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定期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保证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减免、退还保证金的;
(二)故意损坏、破坏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具体内容丰富:
一、保证金缴纳
1. 缴纳标准:为了保证物业服务质量,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按照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不同标准缴纳保证金。
2. 缴纳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3. 缴纳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保证金缴纳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纳证明。
二、保证金管理
1. 专户管理: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证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2. 管理费用:保证金的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3. 缴纳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缴纳保证金后,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三、保证金使用
1. 使用条件:本办法明确了可以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
2. 使用程序:动用保证金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 补足保证金:使用保证金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
四、保证金退还与监管
1. 退还条件: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2. 退还程序:申请退还保证金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无误后,将保证金退还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账户。
3. 监管措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定期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五、法律责任
1. 违法行为:本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使用、退还保证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1.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徐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 相关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物业管理活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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