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灭菌隔离管理制度
消毒灭菌隔离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的管理,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健康安全,预防与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科室、部门在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的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
第三条 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3. 坚持全面控制、重点突出的原则;
4. 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组织
1. 设立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院感染管理科科长担任;
3. 各科室、部门设立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小组,由护士长或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职责
1. 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院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的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科室、部门的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 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院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开展消毒灭菌与隔离知识培训;定期对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价。
3. 各科室、部门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部门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消毒灭菌与隔离知识培训;定期检查本科室、部门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消毒灭菌管理
第六条 消毒剂的选择与使用
1. 根据消毒对象、消毒目的、微生物种类和抗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消毒剂;
2. 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合法的生产批准文号和注册证;
3. 消毒剂的使用应遵循产品说明书,确保浓度、作用时间和方法正确;
4. 定期监测消毒剂的浓度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消毒设备的管理
1. 消毒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2. 消毒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消毒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八条 灭菌物品的包装、储存与发放
1. 灭菌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灭菌效果;
2. 灭菌物品的储存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霉、防虫;
3. 灭菌物品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物品的有效期;
4. 灭菌物品的发放应做好记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发放时间等。
第九条 灭菌效果的监测
1. 定期对灭菌器进行生物监测,确保灭菌效果;
2. 对灭菌物品进行化学监测,发现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
3. 对灭菌物品进行物理监测,确保灭菌过程符合要求。
四、隔离管理
第十条 隔离原则
1. 根据病原体的传播途径、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免疫状态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隔离方式;
2. 隔离措施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隔离期间,患者应遵守隔离制度,不得随意离开隔离区域。
第十一条 隔离措施
1. 接触传播隔离: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加强手卫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2. 空气传播隔离:加强通风,使用高效过滤装置,对空气进行消毒处理;
3. 飞沫传播隔离:采取飞沫预防措施,加强手卫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4. 其他特殊传播途径隔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隔离区域的设置与管理
1. 隔离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便于识别;
2. 隔离区域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3. 隔离区域内的物品应专用,不得与外界交叉使用;
4. 隔离区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加强隔离措施的落实。
五、培训与宣传
第十三条 培训
1. 定期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消毒灭菌与隔离知识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毒灭菌与隔离的基本理论、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等;
3.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宣传
1.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毒灭菌与隔离知识的宣传;
2. 宣传内容应通俗易懂,贴近实际,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范意识;
3. 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宣传策略。
六、监督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1. 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办公室对全院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3. 各科室、部门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小组对本科室、部门消毒灭菌与隔离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整改
1.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科室、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
2. 整改措施应具体、可行,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 对整改不力的科室、部门,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消毒灭菌与隔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各科室、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科室、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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