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教职工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属。
1.3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与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 学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医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2.3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2.4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制定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部署全校计划生育工作。
(2)定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教职工提供生育政策咨询。
(3)监督检查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4)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2.5 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3)指导、协调各部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业务咨询。
(4)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5)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管理。
三、生育政策与权益保障
3.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3.2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3 教职工生育子女,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并依法办理生育登记。
3.4 教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3.5 学校保障女教职工的生育权益,不得因生育影响其工作、晋升和待遇。
3.6 学校为生育教职工提供产假、陪产假等福利待遇,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四、宣传教育与培训
4.1 学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4.2 宣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等。
4.3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培训,使其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4.4 学校充分利用校报、校刊、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5.1 学校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为教职工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5.2 计划生育服务室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与管理,确保避孕药具的免费提供。
5.3 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关爱教职工的生殖健康。
5.4 学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及时掌握教职工的生育状况,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5.5 学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六、奖励与惩罚
6.1 学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6.3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对积极投身计划生育工作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7.1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7.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制度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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