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高效地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四)资源共享,协同保障;
(五)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保管、调度、更新和毁损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第六条 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一)救援设备和生活保障物资;
(二)医疗救护物资;
(三)疫情防控物资;
(四)防洪抗旱物资;
(五)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救援物资;
(六)其他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七条 应急物资的储备方式包括:
(一)政府储备:由各级政府负责储备的应急物资,实行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二)社会储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储备的应急物资,实行自愿储备和政府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三)共享储备:通过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实现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应急物资共享。
第八条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储备场地;
(二)有完善的储备设施和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应急物资管理人员;
(四)有能力对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应急物资管理
第九条 应急物资的保管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储备单位的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十条 应急物资的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的调度应实行分级负责、协同保障的原则。在突发事件中,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度应急物资。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储备的应急物资进行更新和补充,确保应急物资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的毁损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应急物资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应急物资的储备、保管、调度等工作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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