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大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确保我区食品安全,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于食品污染、食品中毒、食品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损,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大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分管区领导、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1. 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危害对象,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预警信息报告
(1)监测到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确需发布的,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指挥部决定。
(3)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四、应急响应
1.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指挥部决定。
(2)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以调整应急措施,并报市政府。
2. 应急处理
(1)对疑似食品污染或食品中毒事件,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封存、检验、销毁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报告病情进展。
(3)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防止事故源头的扩散。
(4)区公安分局应依法及时介入,开展侦查工作。
(5)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文体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配合工作。
五、后期处理
1. 事故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2. 善后处理
(1)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事故涉及食品的跟踪监管,确保问题食品得到妥善处理。
(2)区卫生健康局应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医疗、赔偿等。
(3)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应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4)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文体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配合工作。
六、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1. 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区市场监管局应设立举报热线,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七、培训和演练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本预案如有变更,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部决定。
注:本预案为示例文本,实际应用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