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提高应对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沼气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救援、恢复和重建等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沼气生产安全监管,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综合治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体系,明确各级职责,落实责任制。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预警和信息报告
2.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2 预警信息来源
(1)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对农村沼气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各级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预测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天气条件。
(3)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等渠道获取的安全信息。
2.3 信息报告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报告。当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2 响应措施
(1)一级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二级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三级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4)四级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3.3 救援力量的组织和调度
(1)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事故性质和规模,及时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自救互救。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救援。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4.1 事故调查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2 事故处理
(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2)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处罚,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3)对事故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恢复和重建
5.1 事故发生后,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恢复生产,确保农村能源供应。
5.2 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环境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5.3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建计划,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六、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6.1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安全意识。
6.2 鼓励群众参与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6.3 媒体应加强对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七、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7.1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7.2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7.3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落实。
八、附则
8.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预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 以往发布的有关农村沼气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符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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