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交通运输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作战、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故报告与信息传递;
(二)事故等级划分与应急响应;
(三)应急救援组织与指挥;
(四)应急救援处置;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信息传递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性质、类型、原因;
(三)事故已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五)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传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在5分钟内将事故报告至所属单位;
(二)所属单位应当在15分钟内将事故报告至铁路局;
(三)铁路局应当在3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至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
(四)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至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八条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传递应当通过电话、无线电、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与应急响应
第九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十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一)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二)Ⅱ级响应:针对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负责组织指挥;
(三)Ⅲ级响应:针对较大事故,由铁路局负责组织指挥;
(四)Ⅳ级响应:针对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单位负责组织指挥。
第四章 应急救援组织与指挥
第十一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设立以下机构:
(一)应急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协调等工作;
(二)救援协调组:负责组织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救援资源;
(三)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等工作;
(四)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赔偿等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响应程序、救援资源、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十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应急救援处置
第十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全力救治伤员;
(二)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减少事故损失;
(三)确保救援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四)加强信息发布,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救援;
(二)协调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参与救援工作;
(三)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事故扩大;
(四)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一)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赔偿;
(二)对受影响人员进行安抚、救助;
(三)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修复;
(四)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严谨、细致;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事故资料;
(三)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四)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以下事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二)事故造成的损失、影响;
(三)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
(四)事故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三)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整改到位,预防为主。
第二十二条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
(二)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不履行救援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铁路局、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详细内容
一、事故报告与信息传递
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向所属单位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已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3. 事故报告应通过电话、无线电、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畅通。
4. 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现场人员应当在5分钟内将事故报告至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应当在15分钟内将事故报告至铁路局;铁路局应当在3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至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至国务院有关部门。
5.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传递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二、事故等级划分与应急响应
1.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3. 事故等级划分和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
4. 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提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应急救援组织与指挥
1. 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设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应急办公室、救援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等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
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响应程序、救援资源、职责分工等内容。
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处置
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全力救治伤员。
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减少事故损失。
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应当确保救援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救援;
(2)协调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参与救援工作;
(3)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事故扩大;
(4)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5)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5.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包括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赔偿,对受影响人员进行安抚、救助,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
1.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当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事故资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影响,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情况等内容。
3.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4.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整改到位,预防为主。
5.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
(2)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
(3)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不履行救援职责的。
2. 违反本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务院铁路行业管理部门。
3. 各铁路局、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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