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
2023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和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运输业及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渣土车运输等。
第三条 定义
1. 扬尘污染:指由于建设、施工、运输等活动产生的可悬浮颗粒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监理机构:指根据法律法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组织。
第二章 扬尘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扬尘源控制
1.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湿法施工、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举例:道路施工中,对于土方开挖作业,应做好现场降尘处理,例如:增加水泥稳定土比例、加强浇水降尘等。
2. 工地和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风机、风帘、喷雾设备等,减少扬尘飞散。
举例:建筑工地应配备风机,及时清扫现场,防止扬尘飞扬;喷雾设备可设置于石料堆场、渣土堆场等。
第五条 运输控制
1. 渣土车、运输车等运输工具应安装尘防设施,完善粉尘控制措施。
举例:渣土车应安装罩式封闭车厢、尘防网等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减少扬尘。
2. 运输路线应优化,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敏感区域。
举例:对于卸货地点位于住宅区的渣土车,应设定固定的安全行驶路线,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
第三章 监理要求
第六条 监督监管责任
1.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各行业的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举例:监理机构可以定期检查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情况,对于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2. 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监测扬尘污染情况,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举例:监理机构可以采用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对工地周边环境空气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扬尘污染达标。
第七条 信息公开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
举例:监理机构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监督检查结果,提供给公众参考。
2. 监理机构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扬尘污染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和回复。
举例:监理机构可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接收公众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八条 违规行为处罚
1. 对于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单位,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责令整改、停工等处罚。
举例:对于未采取湿法施工措施的道路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并停工。
2. 如果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监理机构可以采取降级、吊销等行政处罚措施。
举例:如果违规行为导致严重空气污染情况,监理机构可以对相关单位责令暂停施工,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改正、屡教不改的单位,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例:如果某施工单位多次被监理机构责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监理机构可以将其移交给法院进行司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监管配套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配套的监管措施,并加大宣传力度。
举例: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节能环保政策,鼓励企业购置高效清洁设备和车辆。
第十一条 组织推进
监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举例:监理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建设部门等密切配合,共同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总结
通过本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和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监理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督监管职责,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地和推进。
(字数:6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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