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青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公共租赁住房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信息
1.1 甲方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青岛市(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_______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租金为_______元。
3.2 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第四条 押金
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___元。
4.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使用
5.1 甲方应在租赁起始日前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
5.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按照甲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3 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维修责任
6.1 甲方负责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租赁用途。
6.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6.3 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维护、保养由甲方负责,大修、翻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提前解除合同
7.1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7.2 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违约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未能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性能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青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以上合同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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