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卫生工作的统计管理,做到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职责包括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的各项卫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为医院卫生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 医院卫生数据统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及流程
第四条 统计部门是医院卫生统计工作的运营主体,负责医院卫生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应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的卫生数据收集和提交统计部门。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统计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统计审核等环节。
第三章 数据收集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交卫生数据。
第九条 数据收集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病例信息等重要数据的采集和记录。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卫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数据遗漏或错误。
第四章 数据整理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数据整理主要包括数据分类、数据汇总、数据核对等。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第五章 数据分析
第十四条 统计部门应根据数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比对。
第十五条 数据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的趋势分析、异常数据分析、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等。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应运用统计学方法和工具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
第六章 数据报告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应按照医院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 统计报告应以图表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清晰表达数据结果。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应及时反馈统计结果给相关科室、部门,以便进行相关的工作调整和改进。
第七章 统计审核
第二十条 统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审核环节,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统计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数据进行抽样核对和比对。
第二十二条 统计审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进行反馈,并保留相关审核记录。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篡改数据等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医院卫生数据统计报告模板
附件二:医院卫生统计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三:医院卫生统计工作相关表格样本
以上为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框架,详细内容及具体的例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以确保医院卫生统计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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