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损坏和丢失赔偿等行为。
第三条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四)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六条 各部门、实验室应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二)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进行登记和报告;
(三)协助处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四)对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用途、性能、价值等因素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使用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 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挪用。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员应负责清洁、归位,并做好设备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保管应做到:
(一)设备存放环境应符合设备要求,确保设备安全;
(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便于管理和追踪。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人为损坏:因操作不当、故意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
(二)自然损坏:设备因老化、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坏;
(三)丢失:设备因失窃、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一)使用人员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二)管理员对损坏、丢失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三)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明确责任;
(四)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赔偿意见,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五)赔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办理赔偿事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一)人为损坏:按照设备原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具体比例由赔偿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自然损坏:按照设备原值的折旧值进行赔偿;
(三)丢失:按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方式:
(一)赔偿现金:赔偿金额按照设备原值或折旧值计算;
(二)赔偿实物:赔偿实物应与损坏、丢失设备相同或相近型号、规格;
(三)赔偿服务:赔偿方为学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如维修、维护等。
第五章 罚则与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取消评优资格;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解聘。
第十八条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
(三)评优优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全文共20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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