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合格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不合格药品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及时处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不合格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不合格药品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检验方法、质量要求等规定的药品。
第五条 不合格药品分为以下几类:
1. 严重不合格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药品;
2. 较大不合格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药品;
3. 一般不合格药品: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的药品。
三、不合格药品的识别与报告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识别制度,对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药品进行质量监控。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不合格药品报告制度,对不合格药品的发现、报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及时隔离,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2. 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停止使用、销售;
3. 及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药品;
4.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销毁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严重不合格药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对较大不合格药品,暂停生产、经营、使用,并及时进行质量复查;
3. 对一般不合格药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应做好以下记录:
1. 不合格药品的发现、报告、处理情况;
2. 不合格药品的召回、销毁情况;
3. 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等。
五、不合格药品的质量复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对不合格药品进行质量复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质量复查与评估制度,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效果进行跟踪。
六、不合格药品的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不合格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合格药品的发现、报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分析。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合格药品信息。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信息数据库,对不合格药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七、不合格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药品的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不合格药品,有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因不合格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下为对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内容的丰富:
一、不合格药品的预防与控制
1. 建立药品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对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保证水平。
3. 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药品质量。
4.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等符合质量要求。
5. 建立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药品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追溯。
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流程
1. 不合格药品的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测体系,发现不合格药品及时报告。
2. 不合格药品的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将不合格药品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3.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合格药品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 不合格药品的召回:对已销售的不合格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确保不合格药品不再流入市场。
5. 不合格药品的销毁:对确认无法修复或无法再利用的不合格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三、不合格药品的跟踪与改进
1.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3.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设备、工艺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调整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药品质量。
四、不合格药品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1.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不合格药品信息,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知。
3.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积极参与不合格药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为改进药品质量提供支持。
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与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不合格药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律法规意识。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不合格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3.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药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支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高药品质量。
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药品质量提升。
本制度内容丰富,涵盖了不合格药品的预防、控制、处理、跟踪、信息共享、法律法规等方面,旨在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全面、系统的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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