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遵循合法、合规、诚信、便民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和业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价格、医疗广告等方面。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和评估。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有效、合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向患者公开。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安全规定,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第四章 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医疗安全规章制度,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意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测,定期发布医疗服务质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上述章节的详细阐述:
一、医疗机构管理
1. 合法执业
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和业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未取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疗服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2. 内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价格、医疗广告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确保医疗服务顺利进行。
3. 技术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4. 设备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有效、合规。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5. 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
6. 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医疗废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行为,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整改。
7. 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向患者公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调整。
8. 广告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从业人员管理
1. 资格要求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2. 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3. 业务水平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业务水平不达标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培训和调整。
4. 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安全规定,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对违反医疗安全规定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5. 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违反患者隐私保护规定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1. 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对医疗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 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医疗安全规章制度,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对医疗安全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3. 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对处理医疗纠纷不力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4. 质量评价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医疗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医疗服务监管
1. 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服务。对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 不良行为记录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记录。对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3. 质量监测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测,定期发布医疗服务质量报告。对医疗质量监测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4. 投诉举报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查实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
1. 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患者损害赔偿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本办法,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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