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二章 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问题,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四)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内容:
(一)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各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诊疗项目。
(二)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三)药事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事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事管理制度,对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四)护理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制定护理工作规范,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五)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医疗质量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和改进。
第四章 医疗质量管理监督与评价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三)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和分析。
(四)对医疗质量改进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自我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自我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二)外部评价: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质量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监测、评价和改进。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医疗技术培训。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药事管理。
(六)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医疗质量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破。
(三)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受到患者好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诊疗项目管理
1. 制定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各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2. 诊疗项目实施: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诊疗项目目录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诊疗项目。
3. 诊疗项目监督与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对诊疗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医疗技术管理
1. 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2. 医疗技术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3. 医疗技术监督与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技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药事管理
1. 药品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采购与储存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配送与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配送与使用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对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及时进行处理。
四、护理质量管理
1. 制定护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护理工作规范,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2. 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3. 护理质量监督与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对护理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医院感染管理
1. 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2. 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对医院感染进行控制。
3. 医院感染事件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事件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及时进行处理。
六、医疗质量管理监督与评价
1. 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2. 医疗质量检查与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与评估,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测。
3. 医疗质量改进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改进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 医疗质量奖励与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法律责任与奖励
1. 违法行为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1)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2)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3)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监测、评价和改进。
(4)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医疗技术培训。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药事管理。
(6)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2. 表彰与奖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医疗质量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破。
(3)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4)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受到患者好评。
上一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篇
下一篇: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