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投诉的接收、登记、处理、答复等工作。
第五条 投诉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医学、法律和投诉处理经验。
第六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明确以下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投诉的接收、登记、处理、答复等工作;
(二)医务部门负责对投诉涉及医疗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三)护理部门负责对投诉涉及护理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四)保卫部门负责对投诉涉及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医院领导负责对重大投诉的协调、处理和答复。
第三章 投诉接收与登记
第七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接待窗口,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八条 投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所属部门;
(三)投诉事项及具体事实;
(四)投诉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投诉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登记,并告知投诉人已收到投诉。
第十条 投诉管理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与答复
第十一条 投诉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医务、护理、保卫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医务、护理、保卫等部门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事项的认定;
(二)处理措施及依据;
(三)对投诉人的答复。
第十四条 投诉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事项的认定;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三)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在收到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医疗机构申请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在收到重新处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八条 投诉人可在收到复查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平、及时。
第二十一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投诉人信息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院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投诉管理部门的设立与职责
1. 医院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投诉的接收、登记、处理、答复等工作。
2. 投诉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医学、法律和投诉处理经验。
3. 投诉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接收、登记投诉,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投诉材料;
(2)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进行告知;
(3)跟踪投诉处理进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投诉问题;
(4)对处理结果进行答复,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5)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二、投诉接收与登记的具体流程
1. 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交投诉:
(1)现场投诉:投诉人可直接到投诉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投诉;
(2)电话投诉:投诉人可拨打医院医疗机构公布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3)书面投诉:投诉人可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至投诉管理部门。
2. 投诉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进行以下操作:
(1)接收投诉材料,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
(2)对投诉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投诉真实有效;
(3)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处理与答复的具体流程
1. 投诉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医务、护理、保卫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医务、护理、保卫等部门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投诉事项的认定;
(2)处理措施及依据;
(3)对投诉人的答复。
4. 投诉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书面答复。
5. 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事项的认定;
(2)处理结果及依据;
(3)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投诉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1. 投诉人可在收到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医疗机构申请重新处理。
2. 医院医疗机构应在收到重新处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3. 投诉人可在收到复查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的具体规定
1. 医院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平、及时。
2. 医院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 医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对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2)泄露投诉人信息的;
(3)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4. 医院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医院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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