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是确保学校基本建设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以下是一份内容丰富的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字数超过2000字。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管理,规范基建活动,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基建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需求。
第三条 学校基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结算。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基建处处长等为成员。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基建处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建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监督。咨询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教授组成。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齐全;
(三)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来源明确;
(四)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基建处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
(二)基建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基建领导小组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决策;
(四)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领导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领导审批,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领导审批,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实施
第十条 基建处应当根据学校审批通过的基建项目,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当依法进行项目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基建处应当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基建处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项目监理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监理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教授组成。
五、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基建处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计划、合同等文件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当将验收报告、结算报告等材料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基建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基建资金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基建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基建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导致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结算的;
(五)其他违反基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基建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完成后,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基建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是学校基建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实际工作中,请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和上级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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