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管理制度2篇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提高基建质量,确保国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基建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廉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基本建设的领导、决策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基建处处长等为主要成员。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3.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
4.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5. 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基建处做好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核算;
2.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
3.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
4. 各学院(部门):负责提出基本建设需求,参与项目论证和验收。
三、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1. 项目申报: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向基建处提出项目申请;
2. 项目论证:基建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3. 项目审批: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项目立项: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校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3. 招标评审:基建处组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4. 签订合同:基建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施工单位入场: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入场;
2. 施工监管:基建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基建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四、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包括:
1. 国家财政拨款;
2. 学校自筹资金;
3. 校外捐赠。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3. 严禁截留、挪用、浪费建设资金。
五、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基建管理制度(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国家投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操作、确保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基本建设的领导、决策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基建处处长等为主要成员。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3.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
4.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5. 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基建处做好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核算;
2.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
3.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
4. 各学院(部门):负责提出基本建设需求,参与项目论证和验收。
三、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1. 项目申报: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向基建处提出项目申请;
2. 项目论证:基建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3. 项目审批: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项目立项: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校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3. 招标评审:基建处组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4. 签订合同:基建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施工单位入场: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入场;
2. 施工监管:基建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基建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四、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包括:
1. 国家财政拨款;
2. 学校自筹资金;
3. 校外捐赠。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3. 严禁截留、挪用、浪费建设资金。
五、质量与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监控。
六、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以上两篇学校基建管理制度,内容丰富,涵盖了管理机构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字数共计约2200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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