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生儿安全管理,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提高新生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室)、产科、儿科等相关科室。
第三条 新生儿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面管理、科学救治、优质服务原则,确保新生儿生命安全。
第二章 新生儿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管理组织,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组长,新生儿科、产科、儿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新生儿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生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新生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新生儿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四)开展新生儿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五)处理新生儿安全事件,总结经验教训;
(六)定期对新生儿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
第六条 新生儿科、产科、儿科等相关科室应设立新生儿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生儿安全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新生儿安全管理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新生儿安全培训,提高本科室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三)进行新生儿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四)处理本科室新生儿安全事件,总结经验教训;
(五)定期对本科室新生儿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
第三章 新生儿安全管理内容
第八条 新生儿安全管理内容包括:
(一)新生儿出生登记与身份识别;
(二)新生儿病情评估与监测;
(三)新生儿治疗与护理;
(四)新生儿喂养与营养;
(五)新生儿感染控制;
(六)新生儿疫苗接种;
(七)新生儿听力与视力筛查;
(八)新生儿家庭访视与健康教育。
第九条 新生儿出生登记与身份识别: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确保新生儿出生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医疗机构应采用有效的新生儿身份识别措施,防止新生儿身份混淆和医疗差错。
第十条 新生儿病情评估与监测: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新生儿病情评估制度,对新生儿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病情变化;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新生儿的监测,确保新生儿生命体征稳定。
第十一条 新生儿治疗与护理:
(一)医疗机构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治疗原则,确保新生儿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护理,提高护理质量,预防并发症。
第十二条 新生儿喂养与营养:
(一)医疗机构应提倡母乳喂养,指导新生儿母亲正确喂养方法;
(二)医疗机构应根据新生儿营养需求,合理配置新生儿膳食,保障新生儿营养。
第十三条 新生儿感染控制: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感染控制工作,制定新生儿感染控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生儿感染控制措施,降低新生儿感染发生率。
第十四条 新生儿疫苗接种:
(一)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为新生儿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疫苗接种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新生儿听力与视力筛查:
(一)医疗机构应开展新生儿听力与视力筛查,早期发现并干预新生儿听力与视力异常;
(二)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与视力筛查档案,定期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儿家庭访视与健康教育:
(一)医疗机构应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指导新生儿家庭进行科学护理;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健康教育,提高新生儿家长的健康素养。
第四章 新生儿安全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儿安全事件包括新生儿死亡、严重并发症、医疗差错等。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新生儿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第十九条 新生儿安全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生儿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新生儿安全事件处理后,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 新生儿安全管理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对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新生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新生儿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组织。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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