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坚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的约束,以服务业主为目的,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监督。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促进社区和谐。
第五条 物业管理应科学化、信息化、专业化,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应当有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和素质。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公布管理人员的资格、履历以及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具体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责。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业主代表,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妥善管理并使用费用。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管理服务,维护物业安全、保障公共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意见,并妥善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物业设施设备巡检,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提升业主满意度和参与度。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环境。
第四章 物业费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透明,在住宅小区应当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计费。
第十七条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维护公共设施设备、保障社区安全和提供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定期公告,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参与。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恶意提高物业费或者随意增加各类附加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咨询、申诉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回应。
第五章 行为规范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业主同意,在物业范围内擅自开展营业性活动的,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应根据损害程度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物业范围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缆、水管等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物业范围内擅自进行装修、拆改等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原有的物业管理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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