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一项规定污水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的国家标准,以下是该标准的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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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按照污水的性质和排放去向,规定了不同类型污水的排放限值。
二、标准分类
1. 第一类:特殊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含有特殊污染物的污水排放。
2. 第二类:一般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不含特殊污染物的污水排放。
三、排放限值
1.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污染物的毒性和环境风险,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污染物的毒性和环境容量,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排放要求
1. 污水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
2.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采取先进、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3.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等。
六、标准实施与监督
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 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七、其他规定
1.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2. 本标准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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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概述,具体细节和实施要求需参照标准文本。请注意,由于时间和信息的限制,本概述可能无法涵盖标准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应用中,请以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