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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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的浓度限值、排放方式、监测方法以及污水排放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污水排放行为。
一、排放浓度限值
1. 标准按照污水中污染物的性质将其分为四类,分别为: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第三类污染物和第四类污染物。
2. 第一类污染物包括剧毒物质和第一类致癌物质,其排放浓度限值最为严格。
3. 第二类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酚类化合物等,其排放浓度限值次之。
4. 第三类和第四类污染物包括常见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等,其排放浓度限值相对宽松。
二、排放方式
1. 污水排放方式分为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两种。
2. 间接排放是指企事业单位将污水排放到城市排水管网或集中处理设施。
3. 直接排放是指企事业单位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介质。
三、监测方法
1. 污水排放监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2. 监测项目应包括所有排放限值中规定的污染物。
3. 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四、管理要求
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本标准。
2.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污水排放状况。
3.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对违反本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查处。
4.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污水排放标准同时废止。各级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应共同努力,切实保障本标准的实施,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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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对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详细描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该标准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的具体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