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_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为了控制和规范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以下是关于该标准的详细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废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允许浓度及排放方式,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的污水排放。
二、排放标准
1. 污水排放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见附件。
2. 污水排放方式分为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
(1)间接排放: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污水。
(2)直接排放:指排入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海洋及其他水体的污水。
3. 污水排放浓度限值: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 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各排放单位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排放。
三、排放要求
1.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排污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本标准。
3. 排污单位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污水排放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监督管理
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水排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排放单位提供监测数据。
3. 对违反本标准的排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五、其他规定
1.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环境保护标准。
2.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环境保护标准颁布,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表(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各排放单位应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改善我国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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