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参与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 参保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者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定期限的非本地区户籍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本地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保险费:
(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二)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三)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缴或者减免。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地区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三)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支出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应当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编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资金的存储、划拨、支付等,应当符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四)急诊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待遇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患大病、重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提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结算: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大病保险待遇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三)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地区人民政府。
以下为具体内容补充:
一、参保与缴费
1. 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3.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1.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金的风险管理。
4. 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医疗保险待遇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2.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3.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提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4. 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待遇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四、医疗保险基金监督
1.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考核,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4.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监督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五、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地区人民政府。
3. 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报经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4. 本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内容丰富,涵盖了参保与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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