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领导接访制度
学院院领导接访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与师生员工的沟通与联系,充分发挥院领导在学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院领导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工作。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第三条 学院院领导接访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热情服务,耐心倾听,认真解答;
(三)注重实效,及时解决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
(四)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促进和谐。
二、接访时间与地点
第四条 学院院领导接访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通知更改接访时间。
第五条 学院院领导接访地点设在学院办公楼一楼接访室。接访室应具备良好的接待环境,确保接访工作顺利进行。
三、接访程序
第六条 来访者应在接访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接访室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联系电话、来访事由等。
第七条 接访工作人员对来访者进行初步接待,了解来访者诉求,做好接访记录。对不属于院领导接访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来访者相关解决办法。
第八条 接访工作人员将来访者诉求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给院领导。院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阅材料,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院领导在接访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来访者意见,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院领导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条 接访结束后,接访工作人员应将接访记录、院领导答复意见等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证。
四、接访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院领导接访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改革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教职工福利待遇、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咨询和诉求;
(五)对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奖助学金评定、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诉求;
(六)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院领导接访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确保接访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院领导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接访工作要热情、耐心、细致,切实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院领导接访工作,对院领导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对院领导接访工作的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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