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车辆。
第三条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时办理车辆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 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的疾病;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八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辆上乱贴乱画;
(二)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
(三)不得饮酒后驾驶;
(四)不得驾驶时使用手机、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
(六)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观察周围交通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盗抢等违法车辆。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时排除交通事故现场,保障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驾驶未经注册的车辆;
(二)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三)饮酒后驾驶;
(四)驾驶时使用手机、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
(六)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盗抢等违法车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 车辆注册、变更、注销手续的办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车辆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 驾驶人资质要求
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的疾病;
(3)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
4. 驾驶行为规范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辆上乱贴乱画;
(2)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
(3)不得饮酒后驾驶;
(4)不得驾驶时使用手机、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
(6)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观察周围交通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 道路管理和维护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及时整改,确保道路安全。
2.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 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交通事故处理
1.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四、法律责任
1. 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驾驶未经注册的车辆;
(2)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3)饮酒后驾驶;
(4)驾驶时使用手机、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
(6)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盗抢等违法车辆。
2. 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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