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监控设备,保障交通秩序良好。
第六条 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超车、掉头、停车。
第七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横穿道路,不得倚坐、攀附车辆。
第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堆放物品,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秩序。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强行拦截车辆;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鞋等滑行工具;
(三)在道路上抛洒物品,影响车辆行驶安全;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污染环境,影响交通秩序。
第三章 驾驶人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四)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驾驶室内吸烟、饮食;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不得驾驶非法营运的机动车。
第十三条 驾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疲劳机动车;
(四)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三)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
第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被盗、被抢。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动力装置;
(二)不得在非机动车上载人、载物超过规定标准;
(三)不得在非机动车上设置广告。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交通秩序管理
1. 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监控设备。同时,对损坏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及时进行修复,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2. 驾驶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规范
驾驶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同时,禁止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强行拦截车辆、使用滑板、滑轮鞋等滑行工具、抛洒物品、焚烧物品等行为。
3. 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堆放物品,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如需占用、挖掘道路,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驾驶人管理
1. 驾驶人资格
驾驶人应当具备法定年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等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驾驶人行为规范
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驾驶室内吸烟、饮食。同时,禁止饮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驾驶疲劳机动车等行为。
3. 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车辆管理
1. 车辆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办理非机动车登记。
2.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3. 车辆违法行为处理
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四、交通事故处理
1. 交通事故报警与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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