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水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
第三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负总责。
二、水源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学校饮用水水源应选择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水源。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学校,应优先使用城市供水;不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学校,应选择地下水、地表水等水源,并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学校应设立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焚烧废弃物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二)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
(三)开采地下水、破坏植被等影响水源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应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学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设施质量。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人,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学校供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清洗、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条 学校应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水设施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四、饮用水卫生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
(三)对学校饮用水卫生进行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学校饮用水卫生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源保护情况;
(二)供水设施运行情况;
(三)水质监测情况;
(四)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制,对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下情况应列为监督重点:
(一)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水源保护措施不力;
(三)供水设施管理不善;
(四)饮用水卫生问题突出。
五、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轻微事故:指造成1-3人轻微中毒或者不适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造成4-10人轻微中毒或者不适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1人以上轻微中毒或者3人以下重伤、死亡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10人以上轻微中毒的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一)发现饮用水卫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报告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取样、检测,查找事故原因;
(四)根据事故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处理。
六、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饮用水卫生意识。宣传内容应包括:
(一)饮用水卫生知识;
(二)水源保护知识;
(三)供水设施使用和维护知识;
(四)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知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饮用水卫生培训,提高师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
(二)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
(三)供水设施维护知识;
(四)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知识。
七、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导致饮用水卫生事故发生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为具体内容,以满足2000字以上要求)
一、水源管理与保护
1. 水源选择
学校在选择水源时,应充分考虑水源的地域、水质、水量等因素,确保水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在选择城市供水时,应优先选择具备供水资质的企业提供的自来水;在选择地下水、地表水等水源时,应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水源保护
学校应设立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焚烧废弃物等污染水源的行为;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禁止开采地下水、破坏植被等影响水源安全的活动。
3. 水源监测
学校应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pH值、总硬度、总大肠菌群、亚硝酸盐、硝酸盐、氨氮、氟化物等指标。监测频率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1. 供水设施设计
学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文件应经学校审核同意。
2. 供水设施施工
学校供水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学校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供水设施维护
学校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人。维护内容包括:定期清洗、消毒供水设施,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及时维修故障设施。维护工作应记录在案,便于查阅。
4. 供水设施检测
学校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质、水量、水压等指标。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三、饮用水卫生管理与监督
1.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饮用水卫生管理计划、饮用水卫生检查制度、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制度等。制度应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
2. 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人
学校应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3. 饮用水卫生检查
学校应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水源保护情况、供水设施运行情况、水质监测情况、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4. 饮用水卫生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制,对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水源保护情况、供水设施管理情况、水质监测情况等。
四、饮用水卫生事故处理
1. 事故分类
学校饮用水卫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分类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
2. 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
3. 事故责任追究
学校饮用水卫生事故发生后,应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宣传与培训
1. 宣传工作
学校应加强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饮用水卫生意识。宣传形式可包括:讲座、宣传册、展板、网络媒体等。
2. 培训工作
学校应定期组织饮用水卫生培训,提高师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培训形式可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实践操作等。
六、法律责任与奖励
1. 法律责任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2. 奖励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4.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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