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 交通、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条 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左侧超越前车;
(三)超车后,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会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减速靠右行驶;
(二)在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减速靠左行驶;
(三)在窄路、窄桥上会车,减速或者停车让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转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掉头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确认安全后,从左侧掉头;
(二)转弯时,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从右侧转弯。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非机动车登记,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
(三)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掉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确认安全后,从右侧转弯或掉头。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二十三条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
(二)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靠右行走;
(三)通过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第二十四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口,确认安全后横过。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机动车管理
1.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分为A、B、C、D、E、F、M、N、P等九种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准驾车型。驾驶人应当根据所持有的驾驶证类型,驾驶相应的机动车。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送交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4. 机动车行驶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保持安全距离。
二、非机动车管理
1. 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非机动车登记,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3)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有)。
2.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三、行人管理
1. 行人通行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靠右行走。
2. 行人横过道路: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口,确认安全后横过。
四、交通事故处理
1. 事故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 事故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3. 事故赔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事故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
1. 违法处罚: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 工作人员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交通安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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