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设施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设施,包括监测监控系统、预警系统、通信系统等。
第十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数据存储、历史查询等功能,能够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 预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二)对预警信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预警级别和应对措施;
(三)向相关人员发送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
第十二条 通信系统应保障安全监测监控预警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 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流程,明确预警信息接收、处理、反馈等环节。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接收:
(一)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机构应实时接收监测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设施传输的预警信息;
(二)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处理:
(一)对预警信息进行分类、分级,根据预警级别制定应对措施;
(二)对预警信息涉及的危险源进行排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为煤矿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反馈:
(一)对处理完毕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
(二)对重大预警信息,应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
(三)对预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能力。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基础知识、操作技能、应急预案等。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预警信息的;
(四)对预警信息处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谎报预警信息的;
(二)对预警信息处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监控预警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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