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堂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制度
观音堂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观音堂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观音堂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机制,强化对卫生院政风行风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卫生院政风行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观音堂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工作应当与卫生院的业务工作相结合,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督查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观音堂卫生院设立政风行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政风行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工作,对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卫生院设立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办公室,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工作。
第八条 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办公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督查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工作。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第十条 督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卫生院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卫生院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和服务态度等情况;
(三)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五)卫生院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和医患纠纷处理情况;
(六)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方式包括:
(一)现场督查:对卫生院各科室、各部门进行实地查看,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查阅资料:查阅卫生院相关文件、制度、记录等资料,对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三)问卷调查:向患者、医务人员、职工等发放问卷调查,了解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四)访谈:与卫生院相关人员开展访谈,了解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五)其他督查方式。
第四章 督查处理和整改
第十三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应当对督查报告进行审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卫生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督查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卫生院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督查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卫生院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政风行风建设成绩显著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卫生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卫生院应当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观音堂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eviously enacted provisions that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is system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观音堂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督查制度旨在加强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本制度明确了督查机构、人员、内容和方式,以及督查处理和整改措施,对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进行全方位监督和管理。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卫生院政风行风建设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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