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制度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维护与使用。
第三条 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施安全、完好、高效。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务主任、保卫科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检查、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3. 负责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4. 对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 负责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的总结和汇报。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1. 总务部门:负责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2. 教务部门:负责教学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3. 保卫部门:负责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4.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
第七条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校舍建筑物的检查、维修、加固、改造;
2. 供暖、照明、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更换;
3. 教学设施的检查、维修、更换;
4. 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及设施维护;
5.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防护。
第八条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维护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检查:定期对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确定维修、更换或改造的必要性;
3. 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维修、更换或改造计划;
4. 审批:维修、更换或改造计划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 实施:按照审批后的计划,组织实施维修、更换或改造工作;
6. 验收:维修、更换或改造工作完成后,组织验收。
第九条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维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性:确保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 经济性: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
3. 科学性: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施的性能;
4. 实用性:满足教育教学需求,提高设施的使用效果。
四、教育教学设施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教育教学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使用:按照设施的性能和用途,合理配置和使用设施;
2. 定期检查:定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 定期保养: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延长设施使用寿命;
4. 安全防护:加强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场所的使用与维护:
1. 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垃圾;
2. 保持室内温度、湿度适宜,确保教育教学设施正常运行;
3. 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 定期检查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二条 供暖、照明、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 保持设施设备清洁,定期检查、维修;
2.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尽快修复;
3. 加强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的使用与维护:
1. 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操作,合理使用;
2. 定期检查仪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 做好仪器的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4. 建立仪器使用档案,记录使用和维护情况。
五、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期对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3.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4. 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以下场所的安全管理:
1.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场所;
2. 供暖、供电、供水等设施设备;
3. 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等区域。
六、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维护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1. 未按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损坏的;
2. 未及时上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损坏的;
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维护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字数:31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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