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医疗咨询、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患者隐私,保障患者权益,遵循医疗行业道德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设置与许可
第五条 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目的和业务范围;
(二)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
(四)有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报告;
(二)互联网医院的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说明;
(三)医疗质量管理、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务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
第三章 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
(二)患者安全管理制度;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配备以下人员:
(一)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管理人员;
(三)具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开展医疗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医疗行业道德规范,不得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二)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三)按照医疗技术规范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安全;
(四)不得开展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患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患者病历资料;
(三)患者用药情况;
(四)患者健康状况;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医疗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损毁、篡改等风险。
第四章 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互联网医院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置与许可情况;
(二)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
(三)互联网医院的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互联网医院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互联网医院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八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
(二)开展虚假医疗信息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二)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泄露、损毁、篡改患者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
一、互联网医院设置与许可
1. 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条件
(1)有明确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目的和业务范围;
(2)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3)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
(4)有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 互联网医院的申请程序
(1)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报告;
(2)提交互联网医院的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说明;
(3)提交医疗质量管理、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3. 互联网医院的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
1. 互联网医院的组织机构与人员
(1)应当配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2)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管理人员;
(3)应当配备具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2. 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1)严格遵守医疗行业道德规范,不得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2)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按照医疗技术规范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安全;
(4)不得开展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3. 互联网医院的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医疗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损毁、篡改等风险。
三、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
1. 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互联网医院监管制度。
2. 监督管理内容
(1)互联网医院的设置与许可情况;
(2)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
(3)互联网医院的患者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互联网医院的其他相关情况。
3. 处罚规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互联网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 开展不正当竞争;
* 泄露、损毁、篡改患者信息;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附则
1.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 开展不正当竞争;
* 泄露、损毁、篡改患者信息;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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