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核制度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核。
第三条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
1. 是否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 是否制定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3. 是否对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和反馈。
(二)监测与报告
1.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报告不良反应病例。
2. 是否对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和反馈。
3. 是否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培训与宣传
1. 是否定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知识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
2. 是否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协作与交流
1. 是否与其他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2. 是否参加国内外不良反应监测学术交流,分享经验,提高监测水平。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组织管理
1. 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 制定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3. 对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和反馈。
(二)监测与报告
1. 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报告不良反应病例。
2. 对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和反馈。
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培训与宣传
1. 定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知识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协作与交流
1. 与其他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2. 参加国内外不良反应监测学术交流,分享经验,提高监测水平。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
1. 各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2. 自评报告应包括:自评依据、自评内容、自评结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初评
1.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监测机构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
2. 初评报告应包括:初评依据、初评结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复评
1. 对初评中发现的问题,监测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复评。
(四)终评
1.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初评、复评结果,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进行终评。
2. 终评报告应包括:终评依据、终评结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
(一)现场检查
1. 考核组应深入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地了解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
2. 考核组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监测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二)问卷调查
1. 考核组应设计问卷调查,了解监测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满意度。
2. 考核组应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监测工作进行评价。
(三)数据分析
1. 考核组应收集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良反应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考核组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监测工作进行评价。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监管,督促其整改。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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