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是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以下是一份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的内容丰富的文本,字数超过2000字。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不良反应监测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明确监测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设立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第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收集、整理、分析不良反应信息,建立不良反应数据库。
第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主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不良反应监测调查。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不良反应报告
第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现不良反应,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不良反应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患者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体重等);
(四)不良反应发生的时间、地点、表现;
(五)不良反应处理情况及结果;
(六)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将不良反应报告提交至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汇总、分析不良反应报告,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调查。
第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报告意识和能力。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的;
(二)不如实报告不良反应的;
(三)拒绝、阻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调查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才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上一篇: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度
下一篇: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