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院病历质量管理,保障患者诊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质量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病历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住院病历质量的监控与管理。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人、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病历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住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住院病历质量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能力和质量意识;
(三)对住院病历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住院病历质量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总结住院病历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
第七条 医务部门应当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住院病历质量的日常监控与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院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将病历质量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章 病历质量控制
第九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病历内容应当真实反映患者病情、诊疗经过和治疗效果;
(二)完整性:病历内容应当完整记录患者诊疗过程中的各项信息;
(三)准确性:病历内容应当准确反映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和检查结果;
(四)及时性:病历书写应当及时完成,不得拖延。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病历书写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具备临床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掌握病历书写的基本格式和规范。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住院病历的审核与管理,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病历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历首页:患者基本信息、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
(二)病程记录:病情变化、诊疗经过、治疗效果等;
(三)检查、检验报告单:检查、检验结果及报告时间;
(四)医嘱单:医嘱内容、执行时间及签名;
(五)护理记录:护理措施、病情观察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会诊记录、抢救记录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修改制度,对病历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修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二)修改处应当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三)不得涂改、遮挡、删除原始病历内容。
第四章 病历质量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住院病历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病历书写质量:格式、内容、字迹等;
(二)病历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病历修改情况;
(四)病历保管情况。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评估制度,对住院病历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病历书写质量:格式、内容、字迹等;
(二)病历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病历修改情况;
(四)病历保管情况。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质量检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和个人,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病历质量改进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历质量检查、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病历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质量培训,提高病历书写能力和质量意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病历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病历书写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激励机制,鼓励医务人员提高病历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书写、审核、保管病历的;
(二)涂改、遮挡、删除原始病历内容的;
(三)不如实报告病历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病历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住院病历质量的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住院病历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