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金支付;
(二)银行代发;
(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四)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第八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
(二)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或者安排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
第三章 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采取以下周期:
(一)月支付;
(二)周支付;
(三)日支付;
(四)其他合法支付周期。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月支付的,应当在每月底前支付;
(二)周支付的,应当在每周六或者每周五支付;
(三)日支付的,应当在当天支付;
(四)其他支付周期的,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
第四章 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
(五)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以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五)强迫农民工加班,或者安排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资质: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工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的完善
1. 明确工资支付主体: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在工程领域,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均应承担相应的工资支付责任。
2. 多元化支付方式:鼓励用人单位采用银行代发、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现代化支付方式,提高工资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同时,对于不具备现代化支付条件的地区和农民工,仍可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3. 加强支付监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通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的调整
1. 合理确定支付周期:根据不同行业、工种的特点,合理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如月支付、周支付、日支付等。
2. 明确支付时间:对于月支付的工资,应当在每月底前支付;对于周支付的工资,应当在每周六或者每周五支付;对于日支付的工资,应当在当天支付。
3. 加强支付时间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时间的监管,确保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完善
1. 加强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确保农民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2. 优先支付工资:在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情况下,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基金,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 建立举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2. 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总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当从工资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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