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退学退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退学退费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退学退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退费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退学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的;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学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退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退学申请,说明退学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院对学生退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退费办提出审核意见;
(三)学校退费办收到退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四)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退学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五)学生凭退学批准文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退费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学生退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费: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
(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
(三)教材费:按实际使用教材的费用计算;
(四)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生退费的程序:
(一)学生凭退学批准文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退费;
(二)学校财务部门对学生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三)学校财务部门将退费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四)学生凭退费收据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退学退费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退费办应当建立健全退学退费管理制度,加强对退学退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退费办应当定期对退学退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学退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退学退费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退学退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下为内容丰富的详细规定:
一、退学条件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1. 学生因学业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所在学院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
(3)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审核意见。
2. 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
(3)学校医务部门出具的病情审核意见。
3. 学生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家庭困难证明;
(3)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出具的资助审核意见。
二、退费标准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1. 学费退费:
(1)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
(2)退费金额=学费总额×(实际学习时间/整个学期时间);
(3)退费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退还。
2. 住宿费退费:
(1)按实际住宿时间占整个学期的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计算;
(2)退费金额=住宿费总额×(实际住宿时间/整个学期时间);
(3)退费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退还。
3. 教材费退费:
(1)按实际使用教材的费用计算;
(2)退费金额=教材费总额×(实际使用教材费用/教材费总额);
(3)退费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退还。
4. 其他费用退费: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费金额;
(2)退费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退还。
三、退学退费管理与监督的具体规定
1. 学校退费办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退学退费申请登记制度;
(2)退学退费审核制度;
(3)退学退费资料归档制度;
(4)退学退费工作总结制度。
2. 学校退费办应当定期对以下工作进行总结:
(1)退学退费申请情况;
(2)退学退费审核情况;
(3)退学退费执行情况;
(4)退学退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3. 学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退学退费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退学退费审核是否公正、公平;
(3)退学退费执行是否及时、准确;
(4)退学退费工作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的具体规定
1. 学生对退学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诉材料;
(2)退学退费决定通知书;
(3)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退学退费决定的合法性;
(2)退学退费决定的合理性;
(3)退学退费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3.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对以下方面作出书面答复:
(1)退学退费决定的维持或者撤销;
(2)退学退费决定的变更;
(3)其他需要答复的事项。
4. 学生对学校退学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5. 学校工作人员在退学退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6. 学校工作人员在退学退费工作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退学退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向学校领导报告整改情况。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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