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和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排水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环保、节约的原则,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排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排水设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排水设施规划目标和标准;
(三)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
(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时序;
(五)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投资估算。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二)满足城市排水设施设计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排水技术;
(四)确保排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论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定期检查、维修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三)及时处理城市排水设施故障;
(四)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档案;
(五)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一)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排水设施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制定排水设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四)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防止病虫害滋生。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收费标准,合理使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水质的管理,定期对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排放污水,不得擅自排放超标污水。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污水泄漏、溢流。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排水设施处理污水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城市排水设施;
(二)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三)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排放超标污水;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排水设施;
(二)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城市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1. 城市排水设施规划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排水设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合理布局城市排水设施,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2.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合理;
(2)满足城市排水设施设计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3)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排水技术,提高排水设施运行效率;
(4)确保排水设施建设质量,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3.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程序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4.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投资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纳入本市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同时,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二、城市排水设施运营管理
1.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应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能力,以及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2.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职责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维修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3)及时处理城市排水设施故障;
(4)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档案;
(5)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3.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措施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1)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排水设施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制定排水设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4)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防止病虫害滋生。
4. 城市排水收费标准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收费标准,合理使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运行维护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排水水质管理
1.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水质的管理,定期对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为城市排水水质管理提供依据。
2. 排污单位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排放污水,不得擅自排放超标污水。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污水泄漏、溢流。
3. 排水设施改造与升级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排水设施处理污水的能力。改造、升级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四、城市排水监督管理
1.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制度。
2. 违法行为查处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秩序。
3. 社会监督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责任
1. 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运行维护情况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城市排水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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