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关注患者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过程控制,降低医疗风险;
(三)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坚持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应设立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
(二)医务部门、护理部门、药剂部门、医学装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三)临床、医技、行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担任委员。
第五条 医院应设立质量管理办公室,作为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七条 医院应定期组织质量与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医疗质量管理
第八条 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服务流程管理;
(二)医疗技术准入与质量控制;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四)医疗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五)医疗质量改进计划与措施。
第九条 医院应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 医院应加强医疗服务流程管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安全管理;
(二)职工安全管理;
(三)生物安全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
(五)信息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医院应加强患者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二)加强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确保患者知情权;
(三)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维护患者尊严;
(四)加强患者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医院应加强职工安全管理,制定职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
(二)加强职工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
(三)加强职工心理健康管理,提供心理支持。
第十六条 医院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感染;
(二)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
(三)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
第十七条 医院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加强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三)加强信息保密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医院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性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医院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对在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我监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质量管理与安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医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全文共 2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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