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处理制度
师德失范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有违背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采取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歧视、侮辱、虐待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二)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酒后上课,或者在工作期间饮酒的;
(五)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的;
(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的;
(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师生员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举报。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校收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第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学校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举报行为的详细描述;
(三)调查过程及取得的证据;
(四)对被举报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建议。
第九条 学校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被处理人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开除公职;
(六)依法吊销教师资格证书;
(七)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过表现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师德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教育,定期组织师德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师德监督小组,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师德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受到错误举报的教师提供澄清事实的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为师德失范处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预防与教育
1. 学校应当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师德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制度,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师德培训,使其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日常教育管理,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4.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 学校应当明确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标准,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 学校收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3.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过表现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处理措施。
4.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与控制
1.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建立健全师德风险防控机制。
2.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师德失范行为。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监督小组,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4. 学校应当对受到错误举报的教师提供澄清事实的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师德教育与培训
1. 学校应当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师德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制度,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师德培训,使其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日常教育管理,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4.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保障
1.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设立师德监督小组,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学校应当为受到错误举报的教师提供澄清事实的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建立健全师德风险防控机制。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之,师德失范处理制度是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和处理,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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