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租房日常配租管理工作制度
公租房日常配租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的日常配租管理工作,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条例》、《城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日常配租管理工作,包括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等环节。
第三条 公租房日常配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第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公租房日常配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租房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审核过程中,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三、配租与使用
第十条 公租房的配租应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收入状况、住房条件等因素进行排序,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一条 公租房的配租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具体方式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配租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使用要求使用住房,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者改变住房用途。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应在收到入住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政策和市场状况确定。
四、退出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者丧失本市户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配租家庭进行核查,确保公租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配租家庭有违反合同约定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收回住房。
第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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