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短缺药品采购管理,保障患者用药需求,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短缺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成本,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组长:医院院长或副院长;
(二)副组长:药剂科主任、财务科负责人;
(三)成员:医务科、药剂科、财务科、审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医院短缺药品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研究解决短缺药品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批短缺药品采购方案;
(四)监督短缺药品采购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药剂科负责短缺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短缺药品采购资金的支付及监督。
第九条 审计科负责对短缺药品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第三章 短缺药品目录与采购计划
第十条 医院应根据临床需求、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制定短缺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短缺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
(二)临床用途及用量;
(三)采购周期及采购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药剂科应根据短缺药品目录,结合临床需求,制定短缺药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
(二)采购数量、采购周期;
(三)采购方式及供应商选择;
(四)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
第四章 采购与配送
第十四条 医院短缺药品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药剂科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发布采购公告;
(二)供应商报名及资质审核;
(三)组织招标或谈判;
(四)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
(二)采购数量、采购周期;
(三)采购价格、支付方式;
(四)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医院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短缺药品配送。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药品配送:
(一)保证药品质量,不得配送假冒伪劣药品;
(二)按时配送,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三)建立健全配送记录,便于追溯;
(四)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五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九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药剂科应按照以下要求储存短缺药品:
(一)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药品分类储存,标识清晰;
(三)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药品储存记录,便于追溯。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加强短缺药品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临床科室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短缺药品:
(一)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
(二)关注患者用药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用药记录,便于追溯;
(四)积极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加强对短缺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行为规范、合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科应定期对短缺药品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采购考核制度,对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采购流程是否规范;
(二)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三)药品质量是否达标;
(四)患者用药满意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短缺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供应商,医院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短缺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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